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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移交稽查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填写《移交稽查建议书》(见附件10),由本局稽查选案人员列入稽查任务清册: 1.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2.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的; 3.已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补报但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拒不申报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应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评估人员提交《纳税评估报告》前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在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时,应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情况填写在“纳税人已自查补报”栏,标注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号码,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选案人员或评估人员执行指令性评估计划时,发现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取消纳税评估任务审批表》(见附件12),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申请取消评估任务: (1)纳税人状态已变更为准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和失效户,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2)纳税人已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或纳税人已注销,其状态为待废业或注销的; (3)存在其他无法进行纳税评估情况的。 第五章 评估质量控制及结果反馈 第二十四条 评估质量控制,是指市局和各主管地税机关对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工作质量的监督过程,包括结论审批监督和评估复核。 第二十五条 结论审批监督,是指各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审核审批人员对已作出评估结论的全部评估资料进行的质量审核;评估复核,是指市局评估复核人员对经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的评估案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案头质量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结论审批监督和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调查环节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当之处。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人员对评估结论审核无疑义的,转入下一环节;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评估人员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未发现问题的评估资料,作出“无问题”的复核意见;对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当作出“重新评估”的复核意见,并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评估人员重新评估: (一)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 (二)评估调查中对疑点问题分析、说明不清楚或将疑点问题遗漏的; (三)评估结论类型与调查文书所述内容不符或补充申报税款与疑点差额不符,且未进行具体说明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评估结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反馈执行结果。 对作出修改基础信息或核定征收评估结论的,由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负责对基础信息修改或核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适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征管综合部门。 对作出评估补税结论的,本着“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入库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对作出移交稽查结论的,由稽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管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含送达回证),均应按照征管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按户序时纸质存档,档案保管期限5年。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对纳税评估中所涉及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