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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10-29
【实施时间】 200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节油节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汽车船舶节油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要严把机动车检验关,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要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严禁报废汽车的过户和“营转非”变更登记。加大对报废车、拼装车的道路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汽车及时销毁。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使用小排量乘用车。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非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购买越野车和吉普车。(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贯彻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省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运输节油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各设区市要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要加大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积极推进船舶节油。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新建造船舶应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匹配。(省农业厅、省交通厅负责)
  
  (七)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推广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和复式机械化作业,减少作业环节,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农机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技术的指导。(省农业厅负责)
  
  (八)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油工作。要完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加快清理超标车辆,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耗油、排放超标的车辆。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油耗核算,定期对各公共机构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大力开展港口设施节能。努力提高码头泊位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港口的通过能力和效率。优化设备选型设计,选用低能耗、高效率的装卸设备,优先选用以电能为动力源的装卸设备,逐年降低港口综合能源消费量。(省交通厅负责)
  
  二、锅炉(窑炉)节油
  
  (一)加大电力行业节油力度。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现有燃煤机组限期实施点火和低负荷稳燃节油技术改造,降低油耗。(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加快工业窑炉燃油替代。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燃油消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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