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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3号)等规定和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节能检测,督促完善能源计量装置,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统计管理,加强节能基础管理工作。2009年和2010年年底前分别完成对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和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的电平衡测试,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并把是否完成电平衡测试作为节能考核依据之一。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县(市)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开展对电力经营单位供用电管理专项监察检查,督促其进一步提高供用电管理水平,实施节电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输变电装置设施,降低电能输送线损率,提高输变电效率,强化供用电管理。2008年和2009年年底以前分别完成对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以上和50千伏安以上用电单位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四)加快建立高耗能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 等文件精神,通过实施差别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单位)超标准耗能加价等手段,促进高耗能落后产能淘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组织开展对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高耗电设备大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加大对各种非法小冶炼、小水泥、小造纸和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用能效率。 (五)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加大节能技改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的力度。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认真抓好“四改”:一是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二是改造低效率高耗能的设备;三是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四是改进用能技术。积极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源热泵空调、冰蓄冷空调、余热回收、煤制气代电代油技术、水煤浆代油燃烧技术及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扶持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加大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 (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组织开展能效标识、空调温度设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办公节能等专项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罚),加强整改。依法打击虚假能效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质监部门要定期检查终端用能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依法查处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宣传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减排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广泛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编印节油节电宣传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节油节电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节油节电管理工作,抓好落实,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节油节电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节油节电工作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全面推进节油节电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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