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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7-05-25
【实施时间】 1994-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信访条例(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及时处理。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四)在自身、他人、公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五)要求受理机关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三)接受国家机关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理;
  
  (四)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五)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保证必需的信访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对本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其他成员要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是代表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五)协调有关机关处理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联系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作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无私,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十九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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