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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 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责任与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