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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6]169号
【颁布时间】 2006-05-09
【实施时间】 2006-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重点要求:
  
  1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科室布局合理,提高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人员工作效率,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15、加强挂号管理,创新挂号便民方式,提高预约挂号比例,开展就诊流程指导,增加专家门诊数量。
  
  16、采取措施缩短各项检查预约、报告等的等候时间。
  
  17、科室、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易懂。
  
  18、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门诊提供导诊咨询服务,有候诊椅、饮水、轮椅、电话等设施。
  
  (三)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增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重点要求:
  
  19、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20、服务态度良好,语言文明礼貌,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21、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增强医患感情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22、完善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
  
  23、采取多种方式,收集患者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24、利用多种形式公示医疗服务相关信息,如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医疗质量、医疗费用、服务绩效、投诉及处理等。
  
  (四)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活动,完善分配办法,控制医药费用。
  
  重点要求:
  
  25、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医院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医院、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26、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项目必须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27、加强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管理,严格实行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材料消耗。
  
  28、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取酬的分配机制。严禁科室承包,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29、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分析,建立患者医药费用控制指标。
  
  (五)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重点要求:
  
  3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和规定,将应招标药品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严禁擅自采购应招标药品。
  
  31、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32、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33、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制度,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患者出院时,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
  
  34、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35、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进行核查,病历没有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重点要求:
  
  36、认真组织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7、认真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共建和谐医院。
  
  38、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卫生部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认真扎实做好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健全制度等项工作。
  
  39、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把医德医风作为医务人员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与执业医师考核、护士再次注册相结合。
  
  40、严禁医务人员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务;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1、严禁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严禁医院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42、严禁医院利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其它医疗机构招揽患者。
  
  43、严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欺骗群众。
  
  44、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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