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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法[2004]37号
【颁布时间】 2004-01-29
【实施时间】 2004-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的精神,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出如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宣传活动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质检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考核。
  
  1.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总局和各级质检机构要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自学、讲座、研讨,各级党组中心组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各级领导要定期参加由法律专家讲授的专题法制讲座。
  
  2.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及执法人员要重点学。要突出重点内容,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特别要学习、理解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监督和责任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听证制度等重要制度。
  
  3.全系统工作人员要全面学。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利用多种形式抓好全体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
  
  4.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先自查,并将学习情况于2004年4月底前报总局法规司。2004年4月总局将组织抽查。
  
  5.开展“三考”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不同方式对学习进行考核、考评。一是对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要把法律考核作为促进学法和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强调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正式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各级质检机构要组织行政许可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二是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行政许可法考评。三是对新招录的公务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考试。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培训。
  
  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制定培训计划,选用总局和地方政府推荐的行政许可法培训教材,利用研讨、自学、报刊、网络、影视、多媒体等多种手段和形式,明确责任,按层级、按类别组织专题培训。
  
  1.总局负责组织对总局机关、认监委、标准委、直属、挂靠单位负责同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及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拟于2004年一季度举办两期培训班,由法规司牵头,办公厅、人事司等司局协办。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在2004年5月1日前通过培训、研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力争全部培训一次,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3.对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并结合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4.2004年总局举办的各类党校班、培训班,要把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内容。今后在公务员录用考核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考试内容。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2.在中国质量报和中国国门时报上开辟专版,在系统内各类期刊开办专栏,宣传行政许可法。
  
  3.适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我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五项清理工作
  
  (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国务院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后续监管措施等。总局要将上述目录向质检系统通报,加强与地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联系,搞好上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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