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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前言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本部分为《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第2部分的第1分部,编号为ZC0004.2.1-2003。 ZC0004.2.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1 范围 ZC0004.2.1-2003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格式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框线式表格格式样页》。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0004.2.1-2003。 2.1表格表格是一种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和发送的书面文件,其按项目划分成一定格式,并可填写相应内容。 2.2格式指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式样。 2.3框线式表格格式 指由表格的纸型、纸质、页边距、字体、字号、页眉、页脚、边框、线条所限定的表格格式。 3 原则 3.1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 3.2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3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4术语规范性原则 框线式表格格式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 框线式表格的格式 4.1纸张及规格 纸张为80克以上胶版纸。 纸型为A4(297mm×210mm)。 4.2页边距 表格的左侧距页边应留有25mm空白。 表格的右侧距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表格的页脚线距下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接收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25mm。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30mm。 4.3字体及规格 表格名称标题使用四号黑体字。 表格内容使用五号或小五号宋体字。 表格内的项目栏名称使用五号宋体字。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字。 表格页脚的表格代码、表格制定年代及提示性标注使用小五号黑体字。 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的名称使用四号黑体字。 4.4页眉 发出类表格在页眉处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其位于距上页边12mm,距左页边25mm处,直径为15mm。 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字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字样。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直接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标出表格名称。 4.5页脚 在表格页脚标有表格代码和表格制作年代,表格代码位于距页脚线下2mm,距左页边25mm处,表格制作年代位于表格代码的下面,间隔3mm。 若一种表格有多页时应在每一页左下脚标注表格代码和表格制作年代。 发出类表格页脚线下2mm,距左侧50mm处居中位置写明[回函请寄: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凡寄给审查员个人的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字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用发出类表格页脚线下2mm,距左侧50mm处居中位置写明[回函请寄: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字样。 4.6线条 表格上、下眉线用1磅线条,表格中间框线用0.75磅线条,表格内容中的横划线用0.5磅线条。 5 框线式表格的编写格式 举例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