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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2003-01-15
【实施时间】 2003-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接上页]

  5.1意见陈述书
  
  为申请人使用的接收类表格,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表格名称居页眉线上方居中位置;
  
  表格上框线距上页边25mm,下框线距下页边为15mm,整体方框为257mm×170mm;
  
  第①栏[专利申请或专利]项目方框为66×170mm,此栏内包括四项内容: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第②栏方框为100×170mm,内容是申请人对专利局通知书的具体陈述意见;
  
  第③栏[附件清单]方框为30×170mm,内容为申请人意见陈述书的附件;
  
  第④栏[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签章]方框为67×85mm,方框右下角标有年、月、日;
  
  第⑤栏[专利局处理意见]方框为67×85mm,方框右下角标有年、月、日。
  
  格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5.2补正通知书
  
  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的发出类表格,具体编制方法如下:距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30mm;
  
  [局徽]标在距页眉线5mm上方左上角处,其位于距上页边12mm,距左页边25mm处,直径为15m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页眉居中位置;[收信人地址]方框为40×105mm;
  
  [发文日期]方框为50×60mm;
  
  [申请号、条形码]方框为10×105mm;
  
  [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方框为20×170mm,两项内容中间用隔线;
  
  [补正通知书]位于申请人信息框之下表格名称位置居中,具体内容为开放式排列;
  
  [审查员签章]留有20mm×20mm空间标在左下角处;
  
  [日期]在审查员签章之下;
  
  [审查部门签章]留有Ф40mm空间标在右下角处;
  
  距底页边15mm处有页脚线;
  
  [表格代码、表格编制年代]并列标在距页脚线之下2mm的左下角;
  
  [回函请寄]在距页脚线之下2mm的居中位置。
  
  格式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6 框线式表格格式的管理
  
  6.1框线式表格格式的制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4章的内容,制定框线式表格格式。
  
  6.2框线式表格格式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3、6章的内容,对框线式表格格式进行管理。
  
  7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本标准管理者建立一个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第1、3、4章的内容,负责编制框线式表格格式;
  
  --负责框线式表格格式的管理和维护;
  
  --保证框线式表格格式的统一性;
  
  --解释框线式表格格式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和实施。
  
  8.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
  
  8.2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的实施
  
  8.2.1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8.2.2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2.3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A和附录B:《国家知识产权局框线式表格格式样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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