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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
【颁布时间】 2003-01-03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4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失效]

[接上页]

  (九)企业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收付;
  
  (十)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以千位或万位为单位的整数资金往来频繁;
  
  (十一)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
  
  (十二)企业外汇账户在短时间内收到多笔小额电汇或使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大部分存款汇出境外;
  
  (十三)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离岸账户,且资金呈有规律流动;
  
  (十四)企业从一个离岸账户汇款给多个境内居民,并以捐赠等名义结汇,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七)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十八)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外汇资金的;
  
  (十九)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的;
  
  (二十)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或退保行为。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行为须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外汇现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附相关附件。
  
  (一)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
  
  (二)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
  
  (三)企业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外汇非现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附相关附件。
  
  (一)居民个人办理个人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的;
  
  (二)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的;
  
  (三)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作出订购或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或汇票的;
  
  (四)企业在开立外汇账户时多次拒绝向银行提供有关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或不愿提供一般信息的;
  
  (五)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
  
  (六)企业结、售汇单证不全,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的;
  
  (七)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的;
  
  (八)企业频繁、大量发生捐赠、广告、会展等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业务范围明显不符的;
  
  (九)企业频繁、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项下的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业务经营明显不符的;
  
  (十)企业支付的运保费及佣金明显与其进出口贸易不符的;
  
  (十一)企业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的;
  
  (十二)企业突然还清逾期外汇贷款,而款项来源不明或与客户背景不相符的;
  
  (十三)企业申请以其机构或第三者拥有的资产或信用作为贷款的担保,而这些资产来源不明或与客户背景不相符的;
  
  (十四)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的;
  
  (十五)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
  
  (十六)企业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的;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九)金融机构外汇现金账户收、付金额与外汇存款规模明显不符,或波动明显超过外汇存款的变化幅度;
  
  (二十)金融机构系统内外汇资金往来账户收支与日常业务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二十一)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在岸与离岸业务往来账户,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账户收付情况与日常业务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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