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8-03-05
【实施时间】 199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9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要全面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凡45岁以下或新招干警都必须接受包括纪律作风、警容风纪、警体技能和其他必需科目的脱产专门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准予上岗。非法律专业毕业的新招警察上岗前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要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业务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新录用警察以及直接从事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一线干警。培训内容要突出《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鼓励广大干警在职学习,钻研业务,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竞赛。认真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参加新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狱管理专业的学习,切实提高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强化干警警体技能训练,组织从事管教的干警有计划地进行军事化的封闭性训练,增强干警的军事素质和防暴能力。要加速实现旨在提高干警整体文化业务素质的“5.8.6”工程,到“九五”末,力争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科级以下警察达到50%以上,科级警察达到60%以上,处级以上警察达到80%以上。
  
  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对警察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依托部属院校、各地警校、基层培训基地,完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在培训内容、警院设备、招生分配、学生管理等方面办出自身的特色。尽快把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建成全日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促进各省(区、市)监狱警官学校上等级、上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
  
  四、依法从严治警,坚持反腐倡廉
  
  要认真执行《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干警执法执纪水平,做到“十不准”:①不准索要、收取、侵占罪犯、劳教人员及家属的财物;②不准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劳教人员办理减刑(期),监(所)外执行,保(所)外就医等手续;③不准私放罪犯、劳教人员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劳教人员脱逃;④不准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⑤不准侮辱罪犯、劳教人员人格;⑥不准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劳教人员;⑦不准为牟取私利,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务;⑧不准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⑨不准非法将监管罪犯、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⑩不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及劳教人员减期、所外执行等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要依法惩处。
  
  要继续贯彻落实中纪委、司法部的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公款私存,生息肥己;严禁违纪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严禁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严禁以会议费等名目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费用;严禁以考察、培训等名目变相出国旅游。
  
  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司法部、各省司法厅(局)及监狱局、劳教局要面向社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消除腐败现象,不断纯洁干警队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贯彻司法部颁发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建立完善政工、纪检、监察机构,充实政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要重视解决干警尤其是基层一线干警的实际困难,坚持从优待警。重视解决基层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的问题,奖金、补贴、福利、政策等要向一线干警倾斜,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关心、照顾和帮助他们,鼓励干警安心基层工作。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没有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的,要争取尽快解决。要积极主动地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落实干警经费的财政保障体制。要着力解决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健、超时工作补贴、岗位津贴等问题。逐步改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