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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入帐金额及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六条 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条 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八条 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变动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并经过严格审批和完整记录;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二十条 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合法; (三)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二)企业销售折扣、折让是否真实、正确; (三)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企业成本费用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维简费、井巷基金和包干工资、劳动保险费是否正确;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采用的计算方法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内容除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结合商品流通企业特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外汇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结、售、付汇及核算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以权责发生制入帐,有无逃、套外汇等行为,实收外汇资本和汇兑损益的核算是否合法、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