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 1998-02-13
【实施时间】 1998-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9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接上页]

  (二)进口业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应缴纳进口环节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各类配额、许可证的申领、使用、转让、缴回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境外投资及境外再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汇出外汇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境外企业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比例和办法上缴财政,有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在境外流失问题;
  
  (五)出口退税是否真实、合法,退税计算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六)易货进出口收入、成本、费用及核算是否合法,当期收益和递延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
  
  第二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基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三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帐户设置情况;
  
  (二)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年度财务计划;
  
  (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经济效益较好和亏损数额较大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设在境外的煤炭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