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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徐地税发[2008]129号
【颁布时间】 2008-08-15
【实施时间】 2008-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我局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队伍。为保证志愿者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活动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以为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内容,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为目标,使纳税服务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意识,弘扬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的素质要求
  
  (一)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四条 注册程序
  
  1、申请人自愿加入志愿者组织,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提出申请,填写纳税服务注册志愿者登记表;
  
  2、志愿服务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注册志愿者证书和胸章。
  
  第五条 实行志愿者身份年审制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收回证书和胸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维护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面向全社会,原则上其服务对象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具体包括:
  
  1、从事经营,需要涉税帮助的老、弱、病、残人员;
  
  2、从事经营的下岗人员;
  
  3、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
  
  1、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及纳税辅导;
  
  2、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3、向社区居民公布纳税服务时限,公布税务部门接受投诉的监督电话;
  
  4、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代购发票、代办登记、送涉税资料上门等代办服务;
  
  5、为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有关涉税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6、经申请批准,志愿者愿意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上,采取定期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对象日常有需求时可以通过纳税志愿者服务队或电话联系志愿者提供服务。对不需要急办的事可以在服务日里解决。
  
  服务日的设定:
  
  1、每年的3月5日全国学雷锋日;
  
  2、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日;
  
  3、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即助残日;
  
  4、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一、四、七、十月)的首个周日。志愿者面向社会,主要针对弱势纳税群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涉税过程中开展纳税咨询、政策辅导、涉税事宜代办等援助服务。
  
  第五章 招募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和向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定向招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向具有志愿服务意向和服务能力的特定人群征集志愿者。
  
  第十条 招募方式:
  
  校园招募:通过本市有关学校接受在校学生报名(要求专业对口)。
  
  社会招募:通过徐地税局网页(http: //www.xzds.gov.cn)发布需求信息和招募条件,接受社会应招者报名。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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