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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劳仲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际,对原使用的仲裁文书名称及相关法律用语进行相应的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称谓中原“申诉人”、“被诉人”,改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文书中原《应诉通知书》改为《仲裁通知书》。
  
  仲裁结案文书涉及个人身份的表述,增加身份证号码,列住址之后;涉及用人单位情况的表述,增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列地址之后。
  
  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接收申请书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收件证明书(见附件1),其中应载明提交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
  
  四、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见附件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仲裁案件作终结审理。
  
  五、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请求事项,对其中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一项或多项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的,可以在该案件案号的基础上,通过增加附号的形式编列文书文号,不再单独另列案件案号。文书编号如:渝劳仲案字[2008]第488-1号。
  
  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时,应当在文书尾部分别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起诉、申请撤销的权利。
  
  六、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落款处,仲裁员签名、书记员署名中间落文书制作时间,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七、庭审记录中应当记载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的过程,同时记载经核对的当事人通信地址。
  
  八、证人出庭作证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证据种类之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九、原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已根据本通知要求作相应的修订(见附件3),按原有要求送达当事人。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件回执
  
  2、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3、风险提示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

  
  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情况
  
  请 求 事 项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份
  
  页
  
  序号
  
  证据种类
  
  证据名 称
  
  份数
  
  页数
  
  收件人: 收件日期:年月日
  
  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件回执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载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三、证据名称:证据之间相互区别的特定名称。
  
  四、收件回执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专用章”,印章由各仲裁委员会按规格自行刻制,印章规格为:5㎝×1.5㎝。
  
  附件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编号:2008-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受理日期
  
  证明日期
  
  注: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案件的审理。
  
  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为当年度超时未审结案件的编号,依顺序编排。
  
  二、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受理日期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证明日期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出具证明书的日期。
  
  四、证明书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同时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收。
  
  附件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风险提示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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