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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际,对原使用的仲裁文书名称及相关法律用语进行相应的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称谓中原“申诉人”、“被诉人”,改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文书中原《应诉通知书》改为《仲裁通知书》。 仲裁结案文书涉及个人身份的表述,增加身份证号码,列住址之后;涉及用人单位情况的表述,增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列地址之后。 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接收申请书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收件证明书(见附件1),其中应载明提交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 四、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见附件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仲裁案件作终结审理。 五、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请求事项,对其中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一项或多项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的,可以在该案件案号的基础上,通过增加附号的形式编列文书文号,不再单独另列案件案号。文书编号如:渝劳仲案字[2008]第488-1号。 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时,应当在文书尾部分别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起诉、申请撤销的权利。 六、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落款处,仲裁员签名、书记员署名中间落文书制作时间,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七、庭审记录中应当记载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的过程,同时记载经核对的当事人通信地址。 八、证人出庭作证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证据种类之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九、原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已根据本通知要求作相应的修订(见附件3),按原有要求送达当事人。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件回执 2、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3、风险提示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 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情况 请 求 事 项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份 页 序号 证据种类 证据名 称 份数 页数 收件人: 收件日期:年月日 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件回执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载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三、证据名称:证据之间相互区别的特定名称。 四、收件回执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专用章”,印章由各仲裁委员会按规格自行刻制,印章规格为:5㎝×1.5㎝。 附件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编号:2008-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受理日期 证明日期 注: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案件的审理。 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为当年度超时未审结案件的编号,依顺序编排。 二、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受理日期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证明日期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出具证明书的日期。 四、证明书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同时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收。 附件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风险提示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