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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洪地税发[2008]248号
【颁布时间】 2008-06-25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由于制度性缺欠造成纳税服务投诉,且投诉事实与理由成立的,依法修改或者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名的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处理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论送达或者口头告知投诉人。对于匿名投诉或者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可注明情况,在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受理投诉复核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内容重新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复核结论,告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自收到投诉处理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投诉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全部的投诉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结果,作为对市局组成部门、各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个人的绩效管理,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处理投诉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受理或作出处理结论。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时,推诿、敷衍或拖延时间,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过错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挠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举报电话记录

  
  单位: 时间:年 月 日
  
  举报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被举报人姓名
  
  职务
  
  是否纪检
  
  监察对象
  
  被举报人单位
  
  内容摘要:
  
  领导批示:
  
  记录人:
  
  附件2
  
  
信访办结呈批单

  
  单位:年 月 日
  
  信访编号
  
  被反映人
  
  单位
  
  职务
  
  级别
  
  反映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级别
  
  问题摘要:
  
  承办人意见:。
  
  监察室主任意见:
  
  领导批示:
  
  附件3
  
  
信访件登记一览表

  
  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信访│收件│信访│反映│被反映人│被反映人│职│问题│ 问题摘要 │领导│办理│办理│备注│
  
  │编号│日期│方式│人│姓名│单位和职│级│性质││批示│方式│单位││
  
  ││││姓名││ 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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