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其中,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公斤的税率计征从量消费税。对进口卷烟(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10位商品编码分别为:2402200000、2402900010)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计税方法计征复合消费税。 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在海关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进口上述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填写“特案”;海关采用手工处理方式征收税款。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 ┏━━━━━┯━━━━━━━━━━━━━━━━━━┯━━━━━━━━┯━━━━━━━━┓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税率│ 备注 ┃ ┠─────┼──────────────────┼────────┼────────┨ ┃210690200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5%│┃ ┠─────┼──────────────────┼────────┼────────┨ ┃220300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1千克=0.988升 ┃ ┃││370美元/吨的麦芽│┃ ┃││酿造啤酒,税率为│┃ ┃││250元/吨│┃ ┠─────┼──────────────────┼────────┼────────┨ ┃││进口完税价格<│┃ ┃││370美元/吨的麦芽│┃ ┃││酿造啤酒,税率为│┃ ┃││220元/吨│┃ ┠─────┼──────────────────┼────────┼────────┨ ┃2204100000│葡萄汽酒│10% │┃ ┠─────┼──────────────────┼────────┼────────┨ ┃22042100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 │10% │┃ ┃│两升及以下容器的) ││┃ ┠─────┼──────────────────┼────────┼────────┨ ┃2204290000│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 │10% │┃ ┃│入两升以上容器的) ││┃ ┠─────┼──────────────────┼────────┼────────┨ ┃2204300000│其他酿酒葡萄汁(编号2009以外的)│10% │┃ ┠─────┼──────────────────┼────────┼────────┨ ┃2205100000│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 │10% │┃ ┃│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 ││┃ ┃│的酒) ││┃ ┠─────┼──────────────────┼────────┼────────┨ ┃2205900000│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 │10% │┃ ┃│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 ││┃ ┃│的酒) ││┃ ┠─────┼──────────────────┼────────┼────────┨ ┃2206000010│黄酒│240元/吨│1千克=0.962升 ┃ ┠─────┼──────────────────┼────────┼────────┨ ┃2206000090│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的发酵饮料混合物 │10% │┃ ┃│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 ┃2207100000│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