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6-04-03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其中,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公斤的税率计征从量消费税。对进口卷烟(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10位商品编码分别为:2402200000、2402900010)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计税方法计征复合消费税。
  
  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在海关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进口上述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填写“特案”;海关采用手工处理方式征收税款。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

  
  
┏━━━━━┯━━━━━━━━━━━━━━━━━━┯━━━━━━━━┯━━━━━━━━┓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税率│ 备注 ┃
  ┠─────┼──────────────────┼────────┼────────┨
  ┃210690200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5%│┃
  ┠─────┼──────────────────┼────────┼────────┨
  ┃220300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1千克=0.988升 ┃
  ┃││370美元/吨的麦芽│┃
  ┃││酿造啤酒,税率为│┃
  ┃││250元/吨│┃
  ┠─────┼──────────────────┼────────┼────────┨
  ┃││进口完税价格<│┃
  ┃││370美元/吨的麦芽│┃
  ┃││酿造啤酒,税率为│┃
  ┃││220元/吨│┃
  ┠─────┼──────────────────┼────────┼────────┨
  ┃2204100000│葡萄汽酒│10% │┃
  ┠─────┼──────────────────┼────────┼────────┨
  ┃22042100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 │10% │┃
  ┃│两升及以下容器的) ││┃
  ┠─────┼──────────────────┼────────┼────────┨
  ┃2204290000│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 │10% │┃
  ┃│入两升以上容器的) ││┃
  ┠─────┼──────────────────┼────────┼────────┨
  ┃2204300000│其他酿酒葡萄汁(编号2009以外的)│10% │┃
  ┠─────┼──────────────────┼────────┼────────┨
  ┃2205100000│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 │10% │┃
  ┃│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 ││┃
  ┃│的酒) ││┃
  ┠─────┼──────────────────┼────────┼────────┨
  ┃2205900000│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 │10% │┃
  ┃│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 ││┃
  ┃│的酒) ││┃
  ┠─────┼──────────────────┼────────┼────────┨
  ┃2206000010│黄酒│240元/吨│1千克=0.962升 ┃
  ┠─────┼──────────────────┼────────┼────────┨
  ┃2206000090│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的发酵饮料混合物 │10% │┃
  ┃│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
  ┃2207100000│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