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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经与国家邮政局协商,现将执行《规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邮政管理机关协商决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切实考虑农村和城市中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合理确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法院专递”的收发业务。 五、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遇到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并请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予以协助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应当给予协助。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抓紧培训立案和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力求准确、全面地掌握《规定》的内容,为2005年1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七、在学习和贯彻《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4年11月8日 __________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 案由 │ │ 案号 │ ( ) 字第 号 │ ├────┼───────────────────┴───┴──────────────┤ │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 │对当事人│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 │填写送达│ 一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 │地址确认│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 │书的告知│地为送达地址。 │ │事项 │ 二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 │ │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 │ │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 │供的自己│送达地址: │ │的送达地│邮政编码: │ │址 │收件人: │ │ │电话(移动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