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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广大律师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律师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在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少数律师违背职业道德,无视执业纪律,不依法办事,提供假证、伪证,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搞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仍然存在,败坏了律师的声誉,损害了律师的形象。为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决定从今年8月下旬到10月底,在全国律师队伍中,集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教育评查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工作管理的规章,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整肃行风行纪,纯洁律师队伍;端正律师的执业思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严明执业纪律;进一步加大律师执业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律师工作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自律机制;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的律师队伍,保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评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一)律师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敷衍了事; 3.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 1.收案收费管理。不进行收案审批和收案登记,或者案件批办单短缺、空项,收案登记不完整、不规范,委托代理合同空缺收费数额; 2.执业监督管理。疏于对律师的监督,检查,致使本所律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管理。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收费不入帐,帐目不规范,作假帐,不依法提取各项基金,资产不足设所条件,不依法纳税;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教育评查活动的步骤 (一)动员学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召开律师大会;广泛动员、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开展教育评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地统一到教育评查活动的部署上来,积极参与和投入到教育评查活动中去。 要组织律师重点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律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根据教育评查内容进行自查,并认真写出自查报告。经全所律师逐一评议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律师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评查内容的要求,写出本所的自查报告,并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进行自纠和整改。个案问题要作出公正处理;共性问题要经全体律师大会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制订整改目标和措施,并写出整改报告,报司法行政机关。 (三)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律师事务所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教育评查活动,所有的律师是否都参加了教育评查活动;第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违纪问题是否作出了处理;第三,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教育评查验收标准,是否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司法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评查情况进行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各市(区)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市(区)司法局负责对所辖各市县(区)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应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总数的20%;投诉问题多,社会声誉差的重点人和重点所,必须列入抽查对象。经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