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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56号]
【颁布时间】 1999-12-18
【实施时间】 199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6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高昌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第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第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第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司法部批准。
  
  第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
  
  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第十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区。
  
  第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的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为人师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除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收监外,对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
  
  第十四条 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应当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未成年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少数民族未成年犯较多的,可单独编队关押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型,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在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收受物品、离所探亲、考核奖惩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处遇。
  
  第十七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警卫机构,负责警戒、看押工作。
  
  第十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第二十条 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如遇有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手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未成年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犯遇有直系亲属病重、死亡以及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准许其回家探望及处理,在家期限最多不超过七天,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护送。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犯服刑期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其亲属接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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