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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金融许可证公告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被终止、兼并、合并机构金融许可证的公告以及公告的载体,应报经上一级行审批。 金融许可证公告中如出现错误,要重新公告。属公告方错误的,由其负责更正;属载体方错误的,由其更正后重新公告。 金融许可证的公告在《金融时报》上刊登;支行(不含)以下机构、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许可证的公告,也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负担。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手续。发证行应以统一格式分别向公告载体和被公告单位发出公告通知(参考样式附后)。公告通知的具体格式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参照样式自行设计。 七、其他有关具体事项。 (一)凡市场退出的机构,清算期间,其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保管。清算结束后,由总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回总行立卷归档;由原省分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到分行、营业管理部立卷归档。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后,原由总行颁发的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重要事项变更换证及相关公告事宜,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原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其换证后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原省分行营业部、省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合并或改建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收回,上缴总行立卷归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改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证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四)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换证后,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如已被兼并、合并,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1、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2、人民银行对新闻媒体的公告通知(样式)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公告通知(样式) 附件1: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金融机构许可证正、副本代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号码的编制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编制。每个机构的代码由1个英文字母和11个阿拉伯数码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排列。 第一位为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英文字母表示): A:政策性银行 B: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C:住房储蓄银行 D:城市商业银行 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 G: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 I:储蓄机构(含邮政储蓄机构) K:信托投资公司 L:财务公司 M:租赁公司 Q:典当行 W:外资银行 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位数字区别法人金融机构与非法人金融机构,即:“1”表示法人金融机构;“2”表示非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四、五位数字区别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即:对中资金融机构来说,第三、四位数字表示被批准的机构,第五位数字表示审批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来说,第三、四、五位数字顺序编排。编制方法如下: A类第三、四位数字 国家开发银行01 中国进出口银行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03 B类 中国工商银行01 中国农业银行02 中国银行03 中国建设银行04 交通银行05 中信实业银行06 中国光大银行07 华夏银行08 中国民生银行09 招商银行11 广东发展银行12 福建兴业银行13 深圳发展银行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5 C类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01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02 D类 城市商业银行 F类 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01表示联合社 02表示信用社 G类 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同上) I类 储蓄机构(含邮政储蓄机构) K类 01表示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 02表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 L类 财务公司(同上) M类 租赁公司(同上) Q类 典当行(同上) W类 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机构01—20 日本银行分行21—40 欧、美银行分行41—60 亚洲(除日本外)、澳洲 及其他洲的银行分行71—100 外资投资银行类机构300—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