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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1999]140号
【颁布时间】 1999-09-14
【实施时间】 1999-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9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五)金融许可证公告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被终止、兼并、合并机构金融许可证的公告以及公告的载体,应报经上一级行审批。
  
  金融许可证公告中如出现错误,要重新公告。属公告方错误的,由其负责更正;属载体方错误的,由其更正后重新公告。
  
  金融许可证的公告在《金融时报》上刊登;支行(不含)以下机构、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许可证的公告,也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负担。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手续。发证行应以统一格式分别向公告载体和被公告单位发出公告通知(参考样式附后)。公告通知的具体格式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参照样式自行设计。
  
  七、其他有关具体事项。
  
  (一)凡市场退出的机构,清算期间,其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保管。清算结束后,由总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回总行立卷归档;由原省分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到分行、营业管理部立卷归档。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后,原由总行颁发的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重要事项变更换证及相关公告事宜,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原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其换证后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原省分行营业部、省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合并或改建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收回,上缴总行立卷归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改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证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四)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换证后,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如已被兼并、合并,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1、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2、人民银行对新闻媒体的公告通知(样式)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公告通知(样式)
  
  附件1: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金融机构许可证正、副本代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号码的编制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编制。每个机构的代码由1个英文字母和11个阿拉伯数码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排列。
  
  第一位为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英文字母表示):
  
  A:政策性银行
  
  B: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C:住房储蓄银行
  
  D:城市商业银行
  
  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
  
  G: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
  
  I:储蓄机构(含邮政储蓄机构)
  
  K:信托投资公司
  
  L:财务公司
  
  M:租赁公司
  
  Q:典当行
  
  W:外资银行
  
  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位数字区别法人金融机构与非法人金融机构,即:“1”表示法人金融机构;“2”表示非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四、五位数字区别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即:对中资金融机构来说,第三、四位数字表示被批准的机构,第五位数字表示审批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来说,第三、四、五位数字顺序编排。编制方法如下:
  
  A类第三、四位数字
  
  国家开发银行01
  
  中国进出口银行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03
  
  B类
  
  中国工商银行01
  
  中国农业银行02
  
  中国银行03
  
  中国建设银行04
  
  交通银行05
  
  中信实业银行06
  
  中国光大银行07
  
  华夏银行08
  
  中国民生银行09
  
  招商银行11
  
  广东发展银行12
  
  福建兴业银行13
  
  深圳发展银行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5
  
  C类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01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02
  
  D类
  
  城市商业银行
  
  F类
  
  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01表示联合社
  
  02表示信用社
  
  G类
  
  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同上)
  
  I类
  
  储蓄机构(含邮政储蓄机构)
  
  K类
  
  01表示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
  
  02表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
  
  L类
  
  财务公司(同上)
  
  M类
  
  租赁公司(同上)
  
  Q类
  
  典当行(同上)
  
  W类
  
  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机构01—20
  
  日本银行分行21—40
  
  欧、美银行分行41—60
  
  亚洲(除日本外)、澳洲
  
  及其他洲的银行分行71—100
  
  外资投资银行类机构3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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