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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
【颁布时间】 1999-08-12
【实施时间】 1999-08-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0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5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联合,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接待和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受理和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来信来访;
  
  (三)承办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直至办结;
  
  (五)向有关地区和部门转办信访事项;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七)检查、指导和协调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八)对信访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培训工作人员;
  
  (十)办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三章 办理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询问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来信来访,按规定给予答复;
  
  (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材料,送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
  
  (三)对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信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项办理,同时报告主管领导;
  
  (四)对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材料,转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五)对反映紧急重大问题的,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
  
  (六)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转交有关地区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对集体来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来访群众按规定推选代表,并认真听取代表反映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就地妥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的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地区、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必要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对信访事项发生地与当事人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由信访事项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需居住地协助办理的,居住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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