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三)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式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本公积是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四)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