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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