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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7-09-02
【实施时间】 1997-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切实办好警官学校,进一步加强警官学校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监狱工作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系统警官学校属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人民警察学校,是培养、培训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是警官学校的主管部门,局政治部(处)是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在教学业务上接受当地教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警官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化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监狱工作的实际和未来,实行军事化管理。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教书育人,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服务。
  
  第五条 警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素质优良、能胜任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才。
  
  承担监狱人民警察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晋职晋衔培训以及各种更新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警察学校办学的基本原则是:单独办、正规办、长期办。要全面深化内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立足本系统,面向全社会,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办学格局。
  
  第七条 警官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教学规律办事,各项工作都要为教学服务,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警官学校的发展方向要逐步由中等专业教育向高等专科教育转移,培养目标由中等专业人才为主向高等专业人才为主转移。要积极创造条件上层次、上规模、上水平,努力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培养更多较高层次的监狱管理专业人才。
  
  第二章 规模与体制
  
  第九条 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一般为640人以上。教职员工编制与在学校学生人数的比例一般应为1∶4.5,专任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为1∶9,行政工勤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员工总数的35%。专业设置6个以上,学校地处远郊,远离生活物品供应点,或地处高寒地区,可另外增加编制10%左右。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教师比例。
  
  第十条 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警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兼任党委书记。学校领导的职数一般应为4人,在校生人数超过1280人的,领导职数可为5人。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成教处、教育研究处、总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和若干专业科、教研室等。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增加科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会、校长办公会、教务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警官学校要树立以教师为根本的思想,贯彻尊师重教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努力造就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警官学校的教师具有人民教师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学校要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严格按教师和警察的标准选配教师。教师必须德才兼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注重师德,为人师表。同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对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规划,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注重培训学科带头人。要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尽早形成科学合理的梯队结构。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对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可给予相应奖励。对教师的考核,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师的奖惩,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奖惩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九条 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对教师给予关心,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多办实事。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与同等军事、警察学校同期招生,按照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录取。新生入校后,要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
  
  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人民警察学校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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