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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3页 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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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容易混淆的特点,继续在审理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或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四、机制建设计划
  
  (一)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1.研究并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
  
  2. 研究并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工作。
  
  (二)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
  
  1.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完善、扩展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工作平台的功能,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2.继续督促落实《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3.继续按照《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执法衔接。
  
  4.继续按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执法衔接。
  
  5. 继续按照《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执法衔接。
  
  6.建立由国家版权局牵头的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7.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功能
  
  1.各地要根据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意见》(整规办发[2006]42号)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逐步形成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向重点城市和区域延伸网络,拓展服务功能,并健全监管制度,确保“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规范运行。
  
  3.出台《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办法》。
  
  4.出台《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开发区、高新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5.在中博会、西洽会、“9?8”厦门投洽会期间,组织50个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54个国家级开发区签订合作备忘录。
  
  6.指导和组织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强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学习。编撰《保护知识产权百题问答》,并发放各地。
  
  (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1.各级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认真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认为确属涉嫌犯罪、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也要提出纠正意见。
  
  2. 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依法严肃查办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犯罪行为,坚决打掉其“保护伞”。
  
  3.要着力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于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标准、证据要求等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4.要加强对衔接工作规范化、建立长效机制的研究,必要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5.要推动各地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6.继续认真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个案协商等制度。
  
  7、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变主管部门负责制为执法主体负责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强化执法主体的直接责任。
  
  (五)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1.继续加强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2.抓紧研究解决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3.适当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尽可能地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逐步做到高级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案件。
  
  4.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5.探索中止诉讼中的担保和当事人利益约定机制。在权利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或者视当事人就其可得利益或所受损失得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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