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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5-12-25
【实施时间】 2006-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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