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许可证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4月1日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印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配财字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和进出口许可证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496号),结合进出口许可证签证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是指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即经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和装船证书(均含改签原证项目、换证、退证、撤证等)费收入(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属中央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外经贸部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委托对此项收费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是许可证收费的执收单位。 第五条 许可证局授权签发许可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签证机构)负有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的义务,是许可证收费的委托执收单位。 第六条 许可证局负责对各受委托执收单位的许可证收费、业务费支出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二章 许可证手续费管理 第七条 各签证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第八条 各签证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更改收费项目、变动收费标准。 第九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十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 第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应在银行设立许可证手续费专用过渡帐户,并将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全部存入该过渡帐户。该帐户只能存入或缴出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各签证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过渡账户的许可证手续费足额汇缴许可证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46218—04),同时填报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见附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章 签证工作业务费补助款管理 第十三条 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及签证管理工作所需业务费主要由各签证机构负责。许可证局对签证工作的业务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款由许可证局作为业务费开支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结合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专用设备配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和专线通讯费等因素,按基本业务费用和专线通讯费用核定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业务费补助款。 第十五条 基本业务费用指为保证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包括签证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与签证管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差旅费、会议费、一般邮政费、电讯费、小额购置费、专用设备保养维修费、附件配件购置费及机房简易维修、装修、改造费等。专线通讯费用指为实行许可证联网核查,由许可证局配置的专用通讯线路费。 第十六条 基本业务费用的核定 基本业务费按下列三项内容进行核定: (一)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每份X元进行核定。 (二)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专用设备配置量每台计算机Y元进行核定。 (三)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许可证签发及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每人Z元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专线通讯费用的核定 根据许可证局与电讯部门签订的专线通讯协议书规定按实际费用开支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年度签证数量×X元+专用设备配置量×Y元+工作人员配置量×Z+专线通讯费用。X、Y、Z系数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总额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