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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50号]
【颁布时间】 2000-04-24
【实施时间】 2000-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2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
  
  收容教育所的名称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盟、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教导员)一人,副所长一至三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民警和相应数量的工勤人员。
  
  民警的配备: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收容教育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月平均收容教育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其中医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所长、政治委员(教导员)、副所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辅导、医务、财会工作的民警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收容教育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为谋取私利,利用被收容教育人员提供劳务,切实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严禁私放被收容教育人员。
  
  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办公区、收容教育区、劳动生产区、医疗区等,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教育、文体活动器材及交通、通讯设备。
  
  第八条 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必要的设备、器材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报请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入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它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五)有严重伤情的。
  
  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先行强制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登记造册,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其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收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担保人保证书》《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在所期间表现情况(奖惩及学习情况等)记录、《收容教育人员出所鉴定表》《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等。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将《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鉴定》《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收容教育人员财物处理登记表》归入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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