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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每周劳动时间平均不超过40小时,杜绝超体力劳动,逐步实行与劳动效果和改造表现挂钩的适度工资制。 第二十八条 设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师资队伍稳定,专兼职干警教师不少于劳教人数的5%。保证每周平均不少于15个课时的教育时间,坚持政治、法律、文化、技术、出入所等教育的课堂化教学。大、中队管教干警每月至少进行15人次的个别谈话教育,有谈话记载。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会帮教制度,有帮教条件的场所,与劳教人员原工作单位及所在地区、家庭签定帮教协议的落实率不低于70%。每年定期举行社会帮教活动。 第三十条 劳教所办成优秀劳动教养学校;分类教育覆盖面达98%,政治教育合格率达95%,文化教育获证率达90%,职业技术教育获证率达90%。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90%以上,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10%(吸毒劳教人员的复吸率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教所领导班子符合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要求,知识、年龄结构合理,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平均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做到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洁。 第三十二条 干警按照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教育改造劳教人员,干警违纪率低于0.5%。制定岗位规范的工作标准,并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干警实行着装、挂牌上岗,警容风纪严整,行为、语言规范。开展评比五好大队、个别教育能手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干警定期培训制度,60%以上的干警达到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干警实现一专多能,有一定数量的干警会讲普通话,会驾驶机动车,会操作微机,懂得初级外语等。干警按管教、政工、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不同专业合理配备。专业干警中要有本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大、中队干警的配备,不低于全所干警总数的60%,大、中队干警人数不低于本队劳教人数的8%。 第三十五条 建立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产业、产品结构合理,有切关可行的新产品开发计划和技改方案,产品质量好。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伤死亡事故。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济效益好。主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税及资产负债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系统内先进水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三十七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根据每个劳教所的工作基础、设施条件、经济能力及干警素质等,制定本地区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统一规划,分期分批,逐步达标。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要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切不可弄虚作假、搞花架子,要务求实效。 第三十八条 划分层次,循序渐进。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分为部级和省级两等。基本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其它单位可先创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同时设置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和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两个等级。劳教所的大、中队达到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的,可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尚未达到标准的劳教所,在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可命名为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 第三十九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当贯彻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经济条件好的所,应同时抓紧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经济条件差的所,硬件一时难以改善的,可在软件上花力气、下功夫,逐步加大硬件建设的力度。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资金,以地方财力投入为主,以劳教所的自我积累,自我投入为主。 第四十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是劳教事业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各项劳教业务工作都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应把正在开展的创办劳教工作特色,举办劳动教养学校和生活卫生达标升级等活动纳入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轨道。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以点代面,指导全局。 第四章 审核验收 第四十一条 创建、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在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领导下进行。部、省(区、市)两级分别成立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现代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和命名,负责对考核评审中的重大问题作出解释,并负责对已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进行复查。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省(区、市)劳教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