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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程序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由劳教所对照司法部颁布的标准自检自查,达到标准后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报司法部考核评审委员会复核、批准,司法部命名。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及授予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的,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考核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批准、司法厅(局)命名,报司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二年。 第四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经营性亏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干警队伍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劳教人员脱逃超过控制指标的场所,不得申报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第四十五条 对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一等功或二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被命名为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二等功或三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对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