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6-05-01
【实施时间】 199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5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创建现代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

[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程序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由劳教所对照司法部颁布的标准自检自查,达到标准后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报司法部考核评审委员会复核、批准,司法部命名。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及授予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的,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考核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批准、司法厅(局)命名,报司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二年。
  
  第四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经营性亏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干警队伍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劳教人员脱逃超过控制指标的场所,不得申报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第四十五条 对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一等功或二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被命名为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二等功或三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对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