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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1-09-13
【实施时间】 199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0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正规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劳改工作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劳改工作警官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领导,在教学业务上受司法厅(局)教育部门指导。
  
  第四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热爱劳改事业,掌握监管教育改造罪犯和管理劳改生产经营专业知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改工作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
  
  负责对在职劳改干警的短期培养,努力提高广大劳改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劳改工作实际和未来,实行军事化管理,从严治校,教书育人,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六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为教学服务,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规模与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规模。学员一般应为600人左右(在校二年制中专生400人左右,干训学员200人左右)。在教职员工编制与在校学员人数的比例一般应为1∶4,教师应占教职员工总数的50%,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比例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政委分工负责制。除校长、政委外,可设副校长一至二人。
  
  第九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总务处、学生科、图书馆和若干教研室等。规模超过600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加科室。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会、校长办公室、教务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忠诚党的劳改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思想作风正派,注重师德、为人师表。同时应具有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文化水平或专门业务技术知识,身体健康,胜任现职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对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现有结构,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尽早形成科学合理的梯队。
  
  第十三条 教师专业职务的考核、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对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可给予超工作量酬金。对教师的考核,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聘晋升专业职务的依据。
  
  第十五条 教师的奖惩按照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执行。学校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对教师给予关心,为他们多办实事。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应在各地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与同等军事、警察学校同期招生,按照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录取。新生入校后,要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
  
  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人民警察学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分配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进行。
  
  毕业生不服从分配或执意不愿在劳改系统工作的一律不发毕业证书,并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培养费用收回培养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编为中队、分队。中队按年级设置,隶属学生科领导。分队按教学班设置,受中队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中队设中队长。中队长由学校指定教职员工担任;分队长由学生选举产生。分队成立队委会,在中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奖惩按照教育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写出学生操行评语并告学生本人。毕业生的鉴定在学生科领导下进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所学各科,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考试和考核,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管教工作专业和生产经营管理专业,根据劳改工作实际需要可设其它专业,各专业学制为二年。
  
  第二十六条 劳改专业课和基础课统一使用司法部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出版的统编中等教材或指定教材,并按照部颁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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