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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1-09-13
【实施时间】 199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0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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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使教学与实践更紧密结合,注重实习和社会调查,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积极组织和奖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对有科研成果的教师要给予奖励,科研成果要作为教师评定专业职务,晋升提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项教学活动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要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保证学生有一定的自学时间。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学管理,要定期进行检测评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全体教职员工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基本路线,理想、纪律、道德、法制、爱校爱生等教育,使他们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为培养合格人才而无私奉献。
  
  第三十二条 要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通过政治课、形势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生产劳动和党团活动等形式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后勤工作是搞好教学的重要保障。必须搞好校舍的建设和教学设备及器材的供应、维修;搞好生活福利,管好用好各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装备、基建是学校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不断增加投入,更新教学设备,努力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在装备分配上,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予以保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按国家教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经费在各部门的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后勤队伍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后勤部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搞好疾病防治工作。定期对师生进行体格检查,保证身体健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劳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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