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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三)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设定绩效目标。部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设定绩效目标。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三)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四)完成绩效评价。评价部门根据被评价部门(单位)的绩效报告,对其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