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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法[2000]422号
【颁布时间】 2000-10-18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知

[接上页]

  有关区县局和分局在制作2001年计划报表时,应先在录入界面中录入含有2000年涉外税收的同期数,再生成报表。
  
   2、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涉外分局应在编报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后,对需移交的纳税户欠税情况分区县编制“移交欠税情况表”,表中项目包括纳税户名称、入库级次、税种、欠缴税金金额(元以下至角分)、税款所属期,于2001年1月5日前交给接收区县局和分局;各区县局和分局接到后,应在系统1月份记帐前补录完毕,有关系统补录欠税的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2001年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按调整后的税收管辖范围及报表填报口径,在2001年1月份的会统报表中统一调整及填报。其中,对移交过来的各项欠税,在1月份的“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项的期初余额数和“合计”项中进行调整;涉外分局对移交出去的欠税也应比照上述办法调整“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有关数据。
  
   (七) 税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
  
   1、涉外分局应及时办理涉及转出企业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于2000年12月20日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2、对已审理完毕涉及转出企业案件的执行工作,12月20日以前未执行完毕的由涉外分局将有关
  
  材料转交有关区县局和分局,由有关区县局和分局负责税款入库工作,并负责结案归档。
  
   3、关于报表统计问题。12月20日前结案的案件仍由涉外分局进行统计。对于转到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的执行案件,由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2001年各季度的统计工作中根据执行情况将有关数据统计在日常检查报表及待执行税款统计表的有关项目内。
  
   4、关于举报受理问题。涉外分局举报案件在12月20日以前未审理完毕的移交稽查二分局处理。
  
   2000年11月1日以后受理的涉税案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八)机构、人员的安排
  
   由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的调整,将涉及部分干部工作的调整和业务培训,相应的机构、人员调整计划和业务培训计划分别由人事处和教育处负责安排。
  
  三、时间安排
  
   为保证纳税户和征管档案按时移交以及大系统相关信息资料的切换,各项具体工作应在相应的时限内完成:
  
  1、2000年10月20日前,涉外分局完成转户清单和相应的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2、2000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涉及调整企业的档案资料的交接。
  
  3、2000年11月1日至30日,接收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区县局和分局会同涉外分局向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管辖范围调整变更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应包括变更的纳税地点、联系方式和办理事项等内容。
  
  4、市局在11月和12月份两次在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告”。同时,市局将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相关内容的宣传。
  
  5、2000年11月,由市局教育处对全系统负责涉外税收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6、2000年10月至11月,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涉外分局转出的重点税源户在重点税源管理库中做转户修改。
  
  2000年11月1日至30日,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完成对接收的外商投资企业计算机代码的重新确认及基础信息的录入和审核。
  
  有关二期办公自动化的调整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各区县局、有关分局信息工作站负责。
  
  7、2000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完成对接收管户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
  
  8、2000年12月31日前,市局计会处负责指导涉外分局做好现领用的“税收缴款书”的收回工作;协调信息中心,解决2001年区县局补录欠税及计划报表录入同期数的程序修改问题;为市财政局及时提供分区县局的各月的涉外税收入库数据。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管辖范围的调整工作,认真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管辖范围调整的衔接事项,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做好征期前的各项准备,确保各项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
  
  2、调整工作要坚持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管辖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对划转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仍应采用原来的申报方式。没有涉外税务所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应按照集中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管理。
  
  3、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调整过程中应保证纳税信息移交及时、输机准确。在接收外商投资企业档案、资料的同时,将需划转的外国企业名单、档案、资料移交涉外分局。
  
  4、涉外分局在2001年1月底以前对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错寄邮件,应积极、主动地将其转到所归属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类外商投资企业按正常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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