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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法[2000]422号
【颁布时间】 2000-10-18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知

[接上页]

  5、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接到划转来的纳税人资料后,应主动与纳税人联系,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申报方式、购领发票方式等涉税手续。并在2000年12月底前做好纳税人的辅导工作,确保划转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款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6、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对转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免费提供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从2001年起一律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全部下放到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管理。涉外分局不再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8、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现在管辖的外国企业应比照本通知规定的移交事项和时间要求,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涉外分局。
  
  9、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调整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资料清单

  
  1、户名清册(注明重点税源户)
  
  2、合同、章程及批复(独资企业免提供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委部门批准证书
  
  6、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7、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签卡)
  
  8、董事会名单
  
  9、房产证明或房租协议
  
  10、税务登记表和初始申报纳税核定
  
  11、非正常户(标明)
  
  12、注销户(标明)
  
  13、纳税检查档案资料
  
  14、退税、缓缴税款档案资料
  
  15、减、免税的有关资料
  
  16、自印发票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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