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3.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4.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免税核销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内申报;属委托出口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属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报送)。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第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审批。 (一)出口免税备案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申报后,须在当月20日前办结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备案清单”一联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存查。 (二)出口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请后,须在当月20日前审核无误并在《免税核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于月底前经人工复核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免税核销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交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作为出口货物的免税依据。 第七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申报免税备案,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免税核销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主管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征收消费税。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中的职责划分。 一、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计划征收股(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资料。 2.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资料。 3.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 (二)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附送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有关项目与其税务登记的基础信息是否相符。 2.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请表的项目填报是否准确,凭证是否齐全、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表表之间、表账之间和表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3.负责掌握实行出口免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等变动情况,并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等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4.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日常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 5.负责小规模纳税人下列情形须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调查核实: (1)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2)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申报免税备案的出口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