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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税发[2006]104号
【颁布时间】 2006-11-01
【实施时间】 200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三)综合业务股的工作职责:
  
  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等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审查。
  
  二、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批意见;负责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采集和维护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的基础信息。
  
  (三)负责出口退(免)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
  
  (四)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各种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出具。
  
  (五)负责按月向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反馈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基本情况。
  
  (六)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本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要求。
  
  对已采取文书流转的单位,按各工作环节职责录入相关信息。尚未采取文书流转的单位,由最终环节录入全部信息。
  
  第九条 其他。
  
  (一)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或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管理,应按现行规定以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方式进行管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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