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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劳仲发[2006]01号
【颁布时间】 2006-09-11
【实施时间】 2006-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的意见


  为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案前调解的便民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探索把劳动争议调解关口前移,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建立,尽量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企业内部。
  
  (二)充分发挥企业兼职仲裁员的作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有调解可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督促或指导企业兼职劳动仲裁员或劳动关系联络员,进行内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
  
  二、立案阶段的便民措施
  
  (三)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条件,材料、手续齐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当天作出决定。
  
  (四)建立首问导诉服务制度。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指导当事人按格式要求书写申诉书和答辩书,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
  
  (五)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对仲裁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仲裁费、委托授权不明、举证不能、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能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纪律的当事人,要适当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可以选择自主协商、企业调解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六)健全立案服务。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七)正确掌握仲裁申诉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时,应正确掌握仲裁申诉时效。对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申请,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确实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依法裁决驳回。
  
  三、审理阶段的便民措施
  
  (八)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制度。对比较偏远、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仲裁派出庭的建设,配备业务较强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完善派出仲裁制度,加大对派出庭的指导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广大劳动者。
  
  (九)灵活选择开庭地点。对一些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案例,可以把开庭地点选在用人单位等接近职工群众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
  
  (十)继续实行简易程序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既要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仲裁效率,又要加强管理,确保办案质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公正保护,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十一)推行一步到庭制度。对于按规定不适合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即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将立案仲裁文书和开庭通知可一次性送达案件当事人,尽量减少仲裁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导致案件延迟开庭审理的情况。
  
  (十二)加大“阳光仲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扩大仲裁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有关法院、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建立健全仲裁监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除涉及秘密的仲裁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仲裁活动全程公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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