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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3]60号
【颁布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3-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二)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着眼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的积极措施。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1985年以来,我国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欠退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不仅给国家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而且损害我国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其深层原因是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符合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则,出口退税调控机制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体制,建立出口退税新机制。
  
  (三)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促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效益,也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贯彻中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要求,继续积极促进外贸出口增长。
  
  (二)超基数出口退税分担比例与增值税分享比例相一致。地方负担出口退税增量部分实行省、市、县共担,按现行省、市、县增值税分享比例确定省、市、县出口退税增量负担比例。
  
  三、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结构性降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调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为准。
  
  (二)出口退税增量由中央、省、市、县共同负担。以中央分配我省2003年实退税指标数为基数,从2004年1月1日起,以辖区内企业出口退税实现数计算,比基数增加的部分,由中央、省、市财政按75∶10∶15比例分别负担,市与县分担比例原则上应与各市与县(市、区)增值税分享比例相衔接。
  
  (三)各市2003年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以中央分配我省2003年出口退税总基数为分配总额,按各市2000年至2003年四年出口应退税累计额占全省同期应退税总额的比重计算分配。
  
  (四)地方负担出口退税基数部分,中央给予补助。中央补助基数,按核定的2003年各市出口退税基数和现行增值税省、市分享比例在省、市间进行分配。
  
  (五)欠退企业税款和中央退还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等,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现行体制合理分配。其中: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按核定的各市免抵未调库数额和省市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分配;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欠退款及欠退贴息资金,省按中央核定指标和分配贴息资金如数下达。
  
  (六)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及我省外贸、财政、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推进我省外贸出口体制改革的方案,加快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代理制改革步伐,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效益和出口商品竞争力。
  
  四、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继续鼓励外贸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一是继续采取多方面措施,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特别是鼓励地产品出口,以促进社会就业和拉动经济增长。二是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情况和我省外贸出口产品现状,着力优化和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三是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外贸出口代理制的发展,走多抵免、少退税的路子,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出口成本,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四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进外贸企业改制和重组,挖掘潜力。
  
  (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效率。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出口退税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并确保退税及时到位,不发生新欠。企业和税务、海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退税进度。
  
  (三)加快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步伐,提高整个经济的出口竞争力,保持并不断增强出口对我省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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