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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审核情│实际经营期限││已享受税收优惠││ │况├──────────┼───────────────┴───────────────┴──┤ ││税款、滞纳金、罚款清││ ││ 缴情况 ││ │├──────────┴──────────────────────────────────┤ ││经办人:负责人:│ │││ │││ ││年月日年月日│ ├───┼─────────────────────────────────────────────┤ │实地调│经办人:负责人:│ │查核实││ │ 情况 ││ ││ 年月日年月日 │ ├───┼─────────────────────────────────────────────┤ │稽查情│经办人: 负责人: │ │况││ │││ ││年月日 年月日 │ ├───┼─────────────────────────────────────────────┤ │批准意│局长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见││ │││ ││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四、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五、主管税务机关准予注销的,盖章后将本表退还给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