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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颁布时间】 2007-06-28
【实施时间】 200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
  
  │审核情│实际经营期限││已享受税收优惠││
  
  │况├──────────┼───────────────┴───────────────┴──┤
  
  ││税款、滞纳金、罚款清││
  
  ││ 缴情况 ││
  
  │├──────────┴──────────────────────────────────┤
  
  ││经办人:负责人:│
  
  │││
  
  │││
  
  ││年月日年月日│
  
  ├───┼─────────────────────────────────────────────┤
  
  │实地调│经办人:负责人:│
  
  │查核实││
  
  │ 情况 ││
  
  ││ 年月日年月日 │
  
  ├───┼─────────────────────────────────────────────┤
  
  │稽查情│经办人: 负责人: │
  
  │况││
  
  │││
  
  ││年月日 年月日 │
  
  ├───┼─────────────────────────────────────────────┤
  
  │批准意│局长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见││
  
  │││
  
  ││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四、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五、主管税务机关准予注销的,盖章后将本表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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