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
【颁布时间】 2006-03-20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6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接上页]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