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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 2005-04-28
【实施时间】 2005-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2005修订)

[接上页]

  2、“交易发生日”、“填报日期”
  
  格式为“yyyy/mm/dd”,“yyyy”为年份,“mm”为月份,“dd”为日期,若月份或日期不足两位的,在该月份或日期前加0,如2003年1月1日,须填写为“2003/01/01”或“2003-01-01”。月报表中所记录交易的“交易发生日”应在同一个月内,并且应在“填报日期”的上一个月内。
  
  3、“报告标准编码”
  
  对应《管理办法》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共60项,分别规定了四位固定编码,金融机构根据实际交易内容按照固定编码填写。
  
  4、“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是指外汇局编制并发布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银行结售汇编码、境内交易编码。离岸账户所发生的外汇资金交易以及其他没有对应的交易编码的外汇资金交易,在“交易编码”栏中填入6个阿拉伯数字“9” 即“999999”。
  
  5、“资金收付标志”
  
  外汇资金进入填写“1”,付出填写“0”。
  
  6、“银行账(卡)标志”、“银行账(卡)号”
  
  直接使用银行卡交易的,“银行账(卡)标志”填写1,“银行账(卡)号”填写银行卡号;直接使用银行账户交易的,“银行账(卡)标志”填写0,“银行账(卡)号”填写银行账户号,银行账户包括离岸账户;不通过账户或卡户交易的如柜台现金兑换,“银行账(卡)标志”填写2,“银行账(卡)号”不需填写。
  
  对于跨境收汇不入客户账直接结汇、客户购汇后不入账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况,在分两笔交易进行报告时,均应将“银行账(卡)标志”填写1,“银行账(卡)号”填写为TEMP99。
  
  7、“交易币种”、“交易额”
  
  “交易币种”按国家标准填写该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交易额”分别按照原币和折合美元的金额填入相应的表格中。折算率采用填报时当月的折算率。
  
  8、“交易方向”
  
  按照交易对方所在地的国家名或地区填写,即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外汇资金在境内流动的,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填写交易发生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含)以上6位标识码。
  
  9、“交易对方银行名称”
  
  填写为交易对方直接办理资金汇出、汇入业务的银行名称。
  
  10、“交易对方银行账(卡)号”
  
  填写交易对方银行直接收付资金的账号(或卡号)。
  
  11、“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
  
  填写交易对方的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12、业务编号
  
  “业务编号”是指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按照各自的业务系统所确定的规则,给予某笔交易的银行内部编号,如交易流水号等编号(编码)。“业务编号”与“填报单位编码”和“交易发生日”一起构成有关交易的唯一标识。
  
  13、“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和“代办人姓名”
  
  账户或卡户的开户人为个人时,由代办人办理交易时,应如实完整填写代办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信息。
  
  14、“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信息
  
  15、“负责人”、“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负责人”指填报单位反洗钱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员;“经办人”指填报本表人员;“联系电话”指经办人的电话。
  
  16、“合计”
  
  每张表对“报告标准编码”进行笔数汇总;同时对“交易额(折合美元)”进行金额汇总。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类型”
  
  表二的“证件类型”、 “代办人证件类型”应填写: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
  
  表三的“证件类型” 应填写:0、组织机构代码证,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
  
  表三的“代办人证件类型”只是在账户和卡户的户主是个人时经他人代办交易时填写,应填写: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
  
  2、“证件号码”、“代办人证件号码”
  
  填写相关证件的号码,号码中不得含有标点符号。企业应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布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代码中的英文字母须大写,短线“-”应删除,如: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为“25186820X”;对于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特殊组织机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中的有关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以后填报“企业代码”栏目,如在报告期内未能申领到特殊机构代码,应在“企业代码”栏目中填写9个大写英文字母“F”即“FFFFFFFFF”。
  
  3、“企业名称”
  
  按照企业在其所在国的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或其他包含有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证明上所载名称填写。境外机构须同时填写规范的中、英文全称,格式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4、“个人姓名”、“代办人姓名”
  
  居民个人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全称,非居民个人填写护照上的姓名全称。
  
  5、“国籍”
  
  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国家(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
  
  二、表四的原填写要求没有改变,在此不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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