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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6]1号
【颁布时间】 2006-01-27
【实施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0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落实政策,优化环境,加大对现代物流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力度
  
  (九)放宽市场准入。各有关部门要按行政许可法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
  
  (十)实施优惠的土地和用水、用电、用气政策。对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在土地供应上,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和国家有关扶持物流企业政策执行,新增用地指标的分配适当向现代物流企业倾斜。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水、电、气价格,要给予适当优惠。各级财政收取的物流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后,要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十一)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物流项目建设。鼓励市内物流企业与国内外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提升服务质量,扩大经营范围,进入国际物流服务系统。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在申报国债贴息资金项目时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项目,在安排市技改贴息项目时向现代物流项目倾斜,重点扶持现代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捡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可列入政府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被市政府认定为现代物流企业的,可优先安排贴息贷款扶持。
  
  (十二)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该企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新办独立核算物流企业,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
  
  (十三) 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和通关步伐。进一步提升口岸查验单位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无纸化”报检报验的运作模式,推行船舶进港前的电子预申报方式。检验检疫要通过电子申报、电子转单、EDI联网监管、实行预报检及现场快速验放等方式,提高检验检疫速度。推行“24小时无假日”预约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帮办。海关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提前报关、快速分流、实货放行”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快速通关模式。提倡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实现“一站式”联合办公和代理、报关公司、场站“一条龙”链式服务,协调解决好跨省、跨地区的转通关,缩短通关时间,节省通关成本。
  
  (十四) 推进物流市场的对外开放。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国内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和智力,学习借鉴国际国内现代物流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鼓励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在株洲设立采购中心,或设立物流分支机构。
  
  (十五)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务环境,实行“一站式”办结,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逐步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规范物流市场。
  
  (十六)加强物流人才队伍建设。把现代物流人才作为紧缺人才列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重点之一,通过多种途径加快现代物流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注重引进具有国际视野、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物流人才。鼓励和支持发展物流职业技术教育,鼓励和支持在株高等院校按照市场需求开办和设置现代物流业管理专业。
  
  (十七)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的发展,适当放宽城区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为城区内配送车辆尽可能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十八)促进物流企业的发展壮大。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创新物流管理模式,创办专业物流企业。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可享受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仓储企业、货代企业和商贸批发企业延伸物流服务范围,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通过资产重组,发展一批规模化、社会化、专业化物流企业,兼并、收购国有物流企业或国有企业剥离的物流资产和人员,享受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破产政策。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物流管理改革中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再造、资产重组、组织结构变革以及技术改造等,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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