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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闽审法[2005]182号
【颁布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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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处罚建议。
  
  (七)负责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业务部门审核。
  
  (八)配合所在处室和法制处的复核工作,对报送复核的审计报告遇有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要认真及时提供,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补正。
  
  (九)负责在后续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十)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对审计组违反劳动纪律和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制止,并向厅机关有关部门反映。负责对审计组成员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任务情况按规定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第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督导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审核,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二)负责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审计的,应督促审计组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完成。
  
  (三)负责对审计组长提交的给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认为重大问题与审计组长有分歧的,应向分管厅领导汇报。
  
  (四)负责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及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审核审计报告及所附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提出书面具体审核意见,包括审计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五)负责在提出审计报告书面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组织代拟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连同对审计报告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并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
  
  (六)收到总审计师签署的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请审计项目的分管厅领导安排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七)根据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或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根据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补正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组按规定时限组织补正,并将补正材料送法制处审核。
  
  (八)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修改完毕被厅领导退回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九)负责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后续审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向法制处提交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情况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应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包括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分管厅领导和法制处。
  
  (十)负责组织管理本处室审计管辖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动态资料更新。按照规定期限将本处室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并做好审计对象综合管理数据库有关对象的资料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收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二)根据审计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审计成果,对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协同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成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法律处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做好复核案卷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二)负责按《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要求,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复核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参加所复核项目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和重大审计业务会议。
  
  (四)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审理意见,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工作。
  
  (五)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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