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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法制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审计行政诉讼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协调复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复核质量负责。 (三)负责在收到复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复核意见;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工作。 (四)负责提请召开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负责牵头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沟通与协调。 (五)负责组织检查厅机关审计项目后续审计工作,按规定向厅长办公会议提交后续审计的检查报告。 对平时业务处室报来针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落实措施,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六)对审核的复核意见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计通知书会稿,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和法定送达时限负审核责任。 (二)负责制定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对全省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会稿,对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审核责任。 (三)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负责编制每个审计项目的工作进度表,并进行工作进度督查。 (四)参加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送主持会议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五)负责安排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指定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确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发参会人员。 (六)负责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的起草工作,根据审理决定,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经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签发。 (七)负责在收到厅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的制作,并负责审计业务文书邮寄工作。 第十二条 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一)总审计师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负责在4个工作日内对法制工作部门报送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根据需要参加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审核工作。 (二)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对审核、审定和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领导责任。 3.根据业务处室和办公室的提请,及时主持召开分管审计事项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在1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办公室送签的会议纪要。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业务部门通过厅机关OA系统正式行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厅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负责审定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纪委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审计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执法文件、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