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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5]33号
【颁布时间】 2005-09-27
【实施时间】 2005-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统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统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实施行政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罚款时,应依法与警告的行政处罚一并实施,同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之一,应当处以罚款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的,属于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上4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4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在20%以上的,无论数额多少,均按(三)至(五)项的规定处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在20%以下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或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或者使用暴力阻挠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上年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2次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1年内发生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年内迟报统计资料超过3次,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元以上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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