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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60号
【颁布时间】 2005-07-12
【实施时间】 2005-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水环境容量、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要从严控制在该流域生态敏感区新建化工、医药、味精、造纸、制革、水泥、冶炼等项目,禁止许可新建这些行业的重污染项目,鼓励通过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支持发展无污染、低耗水、有利资源综合利用的生态环保型项目。省发改委要会同经贸、环保、水利等部门制定钱塘江流域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并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地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限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水质达标。整治期间,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增加排污物排放总量的限制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流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产品,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减量化。积极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加强水资源利用,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先进节水灌溉技术和灌溉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中水回用。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钱塘江流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园区和环境优美乡镇。
  
  (六)加强污染防治科技攻关。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科技攻关。当前要重点加强环境容量测算、污泥无害化处理、污水脱磷脱氮、垃圾焚烧等技术的研究,为环境污染整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监建并举,努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5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凡未开工的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完成项目立项,确保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必须实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加大截污纳管力度,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每年递增5%以上,到2007年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生态省建设目标考核的要求。氮磷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应在2007年底前建成除氮除磷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除氮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征收排污费。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管理市场化改革步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单位改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
  
  (二)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重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按照“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区)以上集中处置”的思路,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网络,切实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置管理系统。地处偏远地区难以实现集中处置的,在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就地处置。要加强垃圾处理厂特别是垃圾填埋场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并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建设。从2005年起,按照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开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单位的企业化改制。
  
  (三)加快监控监测设施建设。钱塘江流域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按照进度快于其他流域的要求,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05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完成省级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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