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60号
【颁布时间】 2005-07-12
【实施时间】 2005-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自2005年起,对跨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并纳入生态市、县(市、区)考核的内容。对治污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级环保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将暂停在该地区安排国家、省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地区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从2005年起,凡出境水水质(剔除上游来水水质因素)不能按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稳定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市、县(市、区),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示范区等称号,在省级以上文明城市、生态省建设及其他考核中,环境保护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对重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保问题,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
  
  省环保局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