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自2005年起,对跨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并纳入生态市、县(市、区)考核的内容。对治污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级环保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将暂停在该地区安排国家、省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地区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从2005年起,凡出境水水质(剔除上游来水水质因素)不能按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稳定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市、县(市、区),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示范区等称号,在省级以上文明城市、生态省建设及其他考核中,环境保护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对重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保问题,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 省环保局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