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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07-06-28
【实施时间】 2007-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代理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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